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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当商品房卖 31户业主状告开发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18:13 新华网

  新华网贵阳12月4日电(记者周芙蓉)用买商品房的钱却买了经济适用住房,贵阳市的31户业主在遭到这样的“暗算”后,把房地产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业主王某对记者说,她以1500元一平方米的价格,于2000年与房开商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合同》,2002年7月,房开商违约半年交钥匙。她住进去一年后,多次找房开公司老总索要商品房房屋产权证,但房开公司总是推三阻四,产权证迟迟办不下来,无奈之下,她与其余30户业主将房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房开商赔偿他们逾期交房违约金和办理房屋产权证。

  然而,令31户业主没有想到的是,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房开商才告诉他们,他们所购买的房屋是经济适用住房,要办产权证,也只能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证。而业主们则认为,与房开商签购房合同时,并没有被告之所购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相反,房开商向业主出示的是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合同里也明确规定了房屋是商品房。并且,31户业主有省内户口的,也有省外户口的,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特征;房屋价格上下浮动较大,从1500元到1700元不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按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浮动范围。因此,业主们表示,房开商主观、客观上都是按商品房销售给业主的,房开商应该履行合同,给他们办理商品房的产权证。

  2004年8月,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判决房开公司赔偿他们逾期交房的违约金,驳回了业主们的其他要求。法院认为,在双方所签合同内容中,除第一条中地块规划用途载明为经济适用房外,其余条款均表明原告购买房屋为商品房。而在房开公司向政府部门用地申请及政府批准文件中,已明确载明了该房屋属性为经济适用房,房开公司对其所出售房屋的属性,所能取得何种权属证书是明知的,但在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被告并未明示原告所购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因此房开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此应承担责任。

  法院只认为房开商应承担责任,而具体怎样承担责任,却没有下文。

  据业主律师杨仕勇介绍,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本质区别在于,商品房有了产权证后可以完全自由上市进行交易,而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证后,要5年才能上市,并且还要补交土地收益金。杨仕勇认为,房开商的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目前,31户业主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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