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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兽医未治好猪病引来医疗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18:22 新华网

  新华网大连12月4日电辽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一起特殊的医疗合同纠纷案,与一般医疗纠纷不同的是,这起案件治疗的对象是猪。

  据《大连晚报》报道,2003年夏天,金州区某镇个体养殖户杨某饲养的多头猪相继病倒,他赶紧请来李兽医诊治,却一直未付李兽医1600余元医药费。李兽医无奈将杨某和他的饲养员汪某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杨某辩称,李兽医给猪治病属实,但在治疗前李兽医曾承诺病猪存活率能达到90%,但经过一段时间治疗,自己的猪不但没治好,反而陆续死亡,给自己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猪死亡与李兽医提供的医疗服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间,原告的医疗服务已处置完毕,即原告依约定履行了给病猪治病的义务。虽然被告杨某没有亲自在医疗费用单据上签字,但其在场的饲养员即被告汪某在医疗单据上签字,就应视为原告与被告杨某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杨某即应承担给付医药费的义务。因原告与被告杨某就治疗病猪事先未达成书面协议,被告杨某提出原告为其治疗病猪承诺90%成活率的事实,没有充分证据。因被告汪某是被告杨某的饲养员,给猪看病在现场观察是应该的,在药费单上签字的行为代表了被告杨某,故被告汪某不应承担责任。一审判决被告杨某给付原告李兽医医疗服务费人民币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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