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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重拳出击保险“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11:12 新华网

  新华网浙江频道12月5日电据省消协会不完全统计,2003年共受理金融保险业的投诉65件,今年此领域的投诉呈递增势头,截至10月底,已受理投诉99件,其中,对于合同条款的“霸王”面目指责甚多。

  目前,除了保险行业外,供电、供水、银行、电信等领域的合同存在的问题条款基本上已被消除。为此,浙江省工商局决定,明年他们将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整个保险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逐一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合同进行定期公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又拒不进行修改的格式条款,将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损险:存在六大“霸王”行径

  昨天,省工商、消协通过对平安保险、人民财产保险、太平洋保险等省内十家保险公司车辆损失保险业务格式合同的调查,指出其中存在的六种“霸王”行径。

  “霸王”行径一: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指投保人或保险受益人,下同)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省工商:根据保险公司这一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取得赔偿款或者保险金之前,必须先行向第三方索赔,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诉讼自愿原则,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是无效。

  “霸王”行径二:任意设置免赔率,转嫁经营风险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因第三方造成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

  省工商:保险人能否实际从第三方责任人那里获得赔偿,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该条款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一律实行绝对免赔率,实质上是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霸王”行径三:残车折旧不当,加重被保险人责任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除太平洋保险公司外,其余各家保险公司都有类似条款。

  省工商:如果是足额保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受损车辆归保险公司,如何处理受损车辆,是保险公司的事情。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拥有对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如何处理受损车辆应由双方协商决定。该条款笼统地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残余部分价值,实质上是强制规定将残车卖给被保险人。

  “霸王”行径四:单方规定管辖法院,限制被保险人选择权

  典型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内容或理赔与保险人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在合同约定的下列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一)提交被告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二)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工商:《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在上述管辖法院中协商确定管辖法院,但保险公司却在格式条款中限定了被保险人协商时的选择范围,限制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这是不合法的。

  “霸王”行径五:降低施救等费用的法定最高限额标准

  典型条款: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省工商:支付上述费用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无需其事先同意。保险人可对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费用在法定的最高限额内进行核定,但无权自定标准,减少其应承担的金额。保险公司的上述规定不论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等费用是否必要合理,一律限定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远远低于法定的最高限额标准,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实践中将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霸王”行径六:任意设置拒赔和合同解除条款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防止并减少损失,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各种必要单证。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部分赔偿或全部不予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5家保险公司有类似条款,其中,有一家公司还提出:被保险人自保险汽车修复或公安或法院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提交本条款规定的各项必要单证或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每逾期一日保险人按照赔偿金额的万分之三扣减赔款。

  省工商:《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只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必须给予赔付。如果因为被保险人怠于通知、报损导致损失不能确定或扩大的,保险人可以就不能确定或扩大部分损失不予赔偿。

  上述条款不管何种情况,笼统规定只要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人规定的报案、报损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保险人就有权扣减赔款甚至拒绝赔偿或者解除合同,属于保险人自设条件,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属无效。

  省保险公司:我们没有修改权

  在省工商、消协大力抨击保险业车损险六大“霸王”行径之际,记者立即致电省内多家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在他们纷纷叫“委屈”的同时,提到一个的“权力”归属的问题:没有修改权!“作为省级保险公司,我们无权修改业务合同条款,只拥有执行权!”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张梦成在电话那头大声叫屈。据悉,省消协曾于11月17日召开保险企业座谈会,并于26日向各企业发出建议修改条款函件,要求在收到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回复到省消协,但平安等省内保险公司都只能把函转呈给总公司,无权做出修改的回复。据浙江省保险业协会叶一锋透露,保险业合同条款的制定工作都由总公司来操作,报保监会核准备案后,下发到各级省公司执行,作为省级保险公司权力的确是有限的,并不像银行业那样,作为省级机构就可做出修改的决定。

  在采访过程中,消费者纷纷质疑的车损险“500元免赔额”的赔偿门槛被多次提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提出了“500元免赔额”赔偿门槛合理的论调。他认为,从保险公司日常业务运营看,这个门槛是符合现实情况的,就看消费的人群是否能接受罢了。“像很多名牌衣服,价格很贵,但买的人照样很多。”如果不设这个门槛的话,保险公司是做不下去的。据某家保险公司陈姓业务员透露,去年自己经手的业务中,车辆赔付在500元以下的占了40%左右,每一笔赔付都得履行从报案、立案、现场勘查到核算理赔的一系列程序,投入大量精力,有时付出的理赔成本甚至还远远高于赔偿金额,“公司可能是从自身经营考虑,设下绝对免赔额,想将运营成本尽可能地降低。”

  他如此看待“500元免赔额”门槛。不知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门槛的,您对保险条款又有何见解,请致电85188518发表意见,参与讨论。

  人寿险:存在四大问题

  此外,中消协昨日指出,保险业中人寿险合同条款存在随心所欲调整费率、理赔中扣除互助款、住院津贴难以求偿;自我免责等四大问题。(纪红霞沈雁)(来源::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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