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交换证据先签保密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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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14:12 海峡网-厦门晚报 |
厦门中院首次运用“保密协议”要求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本报讯 (通讯员郑金雄王灵石)一起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即将进行证据交换,被告很矛盾:不拿出自己的源程序来与原告比对,就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要拿出来,却怕原告把自己的核心技术偷了去。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先签下《保密承诺书》再来看证据。 前不久,厦门市合强软件公司将厦门市威尔软件公司告上法院,诉称被告挖走了原告的研发人员,取得了原告开发的办公自动化软件,再以被告的名义进行使用、销售、修改,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对原被告双方软件核心部分源程序的异同性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出来后,被告提出:鉴定的结果是被告的软件源程序与原告的不同,也不相近似。被告的软件源程序是商业秘密,不能给原告查阅,不能供质证,更不能复制给原告。 法院因此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进行证据交换前先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被告商业秘密的内容、双方负有的保守此商业秘密的义务及违反此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前天,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都在这份《保密承诺书》上签了字。 这是厦门中级法院首次运用“保密协议”要求双方当事人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这一措施的实施,给知识产权案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又增加了一个保险系数。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