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9名少年活埋学生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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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04:03 四川新闻网 | ||||||||||
中国西部网消息 宁夏石嘴山市9名未成年人活埋一名中学生的故意杀人案日前已由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束,9名未成年人除未满14周岁的侯某某免于刑事处罚外,其余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2年不等刑期,其中主犯苏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今年3月8日,年仅16岁的苏某听说被害人小文(15岁,某校初中生)对人说他偷东西,便让
被打之后,正当宋某准备带小文离开时,苏某冲过去将他们拦住,并叫李某某(16岁)、陶某(15岁)、韩某某、刘某、姜某(17岁)、齐某某(15岁)和年仅13岁的侯某某乘出租车来到了大武口武当庙附近的一个山坳。在一片酸枣林中,苏某等将小文折磨致死并活埋。3月19日这9名少年被警方抓获。 11月23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非公开审理。由于涉案人员年龄均在18岁以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其中侯某某作案时又未满14周岁,按照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苏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陶某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齐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姜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加之以前的缓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韩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同时,法院判决9名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被害人家庭赔偿141343.85元的经济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