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下月施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08:09 红网-湖南日报 | ||||||||
本报12月5日讯(记者 柳德新通讯员曾晓辉)记者从省粮食局、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粮食流通管理从此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 据省粮食局局长王柏林介绍,我省粮食流通量巨大,每年原粮流通量达50亿公斤,成品粮流通量也有20至25亿公斤。《办法》按照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为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办法》降低市场门槛,允许与培育购销市场主体多元化,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同时对粮食收购实行许可制度。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后,可以在全省、全国范围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今后,粮食价格将主要由市场形成。《办法》规定,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依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其他任何情况都得遵从市场经济规律,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价格。 《办法》就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能力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要求粮食经营者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情况;明确了从省到市县一级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制度;省及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粮食应急预案,以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等。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