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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内地从事个性经营明年全面放开 港澳个体户可享同等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08:41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茜 通讯员/叶华新)笔者从广州市工商局获悉,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制定出台了《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登记管辖、经营范围、设立登记条件、登记前置许可、审查核定原则、监管及验照等13个问题提出规范性意见。

  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分局依照《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据介绍,港澳居民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与内地个体户待遇相同。

  对于港澳居民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拟起字号名称或者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以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港澳居民申请者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持身份证件、身份核证文件及《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字号名称已预先核准的),向有关部门申请前置许可,办理前置许可手续。

  《意见》要求,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办理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要按照有关部门许可的经营项目核定经营范围。对于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中类或者小类核定。

  对准予登记的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应核发内地现行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姓名后面要加注“香港居民”或者“澳门居民”字样。

  《意见》规定,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门对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及验照工作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坚决杜绝“搭车收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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