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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05年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08:58 人民网

  人民网太原12月5日电记者安洋报道:《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日前已在刚刚结束的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并将自明年5月1日起施行。这将为山西防治汾河流域水污染,改善水质,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重点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

  《条例》规定,山西省政府应制定汾河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应的实施方案;省环保行政主管等部门对不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颁发排污许可证,汾河流域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方式、去向和区域排放污染物,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要限期治理,治理完成后要报有关部门验收。

  对无证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且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申领的,责令停业或关闭。

  干流两侧严禁建设污染企业

  汾河源头至太原市尖草坪三给村干流河两侧3公里范围以内,三给村以下干流河两侧2公里范围内被《条例》划定为重点排污控制区。

  按照《条例》规定,这一区域内,禁止新建炼焦、冶炼、洗煤、选矿、造纸、化工、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应限期改造或搬迁。

  严禁倾倒垃圾等固体废物

  《条例》规定,禁止向汾河流域干流、支流及河滩、岸坡、坑塘、溶洞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或者堆放其他污染物。同时,在汾河流域农田灌溉水体中,禁止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禁止浸泡、清洗、丢弃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与器具;禁止排放油类;禁止排放焦油渣、剧毒废液。

  《条例》同时规定了处罚标准: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浸泡、清洗、丢弃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与器具的,处2000元至1万元处罚;排放油类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排放焦油、剧毒废液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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