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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10:30 广州日报大洋网 |
问:我与前夫离婚后,前夫及其家人经常到我工作单位无理取闹,并散布流言损害我的名声,给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压力,请问我该怎么办?广州一个单身妈妈 答:根据《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男方殴打、公然侮辱妻子,以及骚扰、威胁前妻或与其有过密切来往关系的妇女,影响女方身心健康及其正常生活、工作安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如果你前夫及其家人对你进行骚扰,尚不构成犯罪,你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罚;如果其损害了你的名誉权,你还可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则应该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吴英)(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