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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查封扣押冻结司法解释 规范法院执行行为保护中小业主权益(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10:49 广州日报大洋网
  法治论坛 2004年第十期

  日前,最高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下称《司法解释》),其中“8种财产不能执行”引起了媒体的极大关注。在“执行难”日益突出的时候,这些规定是否会使执行难上加难?司法解释有哪些“亮点”?日前,法治论坛邀请专家和一线执行工作者就此进行探讨。专家一致认为,《司法解释》不会加剧“执行难”,相反,会规范法院的执行,特别是对中小业主减少购房风险有着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查封扣押冻结司法解释 规范法院执行行为保护中小业主权益(组图)
罗筱琦,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查封扣押冻结司法解释 规范法院执行行为保护中小业主权益(组图)
曹宇瞳,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查封扣押冻结司法解释 规范法院执行行为保护中小业主权益(组图)
张健良,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查封扣押冻结司法解释 规范法院执行行为保护中小业主权益(组图)
刘志杰,诉讼法学硕士、执行工作人员

  策划/窦丰昌、黄楚慧 文/柯学东图/颜士然

  亮点一:8种财产不能执行

  欠债还不起钱不等于“老赖”

  案例2002年10月,东莞一家公司被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该公司市场价为4000万元的财产被贱卖到1900多万元。其中有很多财产的卖价显得非常荒唐,比如一个电话机才卖6元钱;电脑等办公用品竟以“斤”来卖。

  主持人:《司法解释》关于“8种财产不能执行”的规定引起关注。怎么看待该规定?

  曹宇瞳:实际上,过去几年广东省一直在实行着这些做法,即在执行时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资料”。《司法解释》给“必要的生活资料”一个统一的标准,即满足“最低生活保障”,便于法官的规范操作。

  刘志杰:《司法解释》还把未发表著作、荣誉奖章等列入不能执行的8项财产之列,体现了对公民的智力成果和荣誉的尊重。比如一位奥运冠军,即使他欠了一屁股债,法院也不能把他的金牌拿出来拍卖。

  主持人:在“执行难”备受关注的今天,规定8种财产不能执行,法律的天平是否倾向了“老赖”?

  曹宇瞳:我觉得首先要明确一点:被执行人不一定是“老赖”。不排除部分债务人有钱不还,整天开着奔驰花天酒地的,这是典型的“老赖”;但也有很多被执行人是因为经营失败,的确没有了偿还的能力,你不能说他是特意赖账。

  罗筱琦: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我们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的权利也同样要保护。

  张健良:前面案例中电话机一个卖6元,这是“贱卖”,忽视了被执行人的权利。最近又有一个关于拍卖的司法解释出台,能比较好地防止贱卖和拍卖过程中的猫腻。

  亮点二:执行保全

  输了官司别想在执行前逃跑

  主持人:《司法解释》首次规定的“执行保全”对申请人意味着什么?

  刘志杰:法院在强制执行前,会发执行通知书。这是多余的,判决都生效了,还通知什么?这个通知相反还起了“逃跑通知”的作用。

  张健良:原来打官司可以搞诉前、诉中保全,但案件判决后一般就不再搞保全了。从判决到执行的这段时间是诉讼保全的一个真空期。败诉的一方明知道自己输官司了,肯定会想办法转移、藏匿财产。如果那样,真的到了执行的时候,就出问题了。因此,没有执行保全,漏洞是很大的。《司法解释》在这方面就有很大的意义,它起码确保了在执行前债务人不会藏匿、转移财产。

  亮点三:保护第三人利益

  小业主买房不再“鸡飞蛋打”

  案例1997年,罗先生在某市买了一套房子,几年下来一直办不到房产证。去年8月,奔走了几年的罗先生接到坏消息,房子被查封了,原因是发展商欠银行钱,而他没办房产证,该房屋作为发展商的财产而被执行了。

  主持人:以往如果没有办到房产证,小业主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司法解释》强调保护第三人利益,在这方面有什么突破?

  张健良:原来最高院有个批复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经过鉴证的,即使没有办房产证也不能查封。但有的业主没有办鉴证,这就造成了买了房子,如果办不到房产证,房屋的产权还在开发商,开发商一旦出了问题,小业主就可能“鸡飞蛋打”。

  曹宇瞳:现在《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就更清楚了,即小业主已经支付了全部货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如果没有过错,法院不能查封、扣押、冻结该房屋。

  罗筱琦:《司法解释》还赋予了小业主的选择权:如果业主支付了部分房款,并且实际占有了房屋,如果他把余款付清,法院即使查封了该房屋后,也要裁定解除查封;如果他不愿意支付剩下的房款,可以就该房屋进行析产,从而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刘志杰:广州的法院对小业主的房屋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一直是很谨慎的。广州的做法已经非常接近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各地法院的做法并不太一致,比如前面案例罗先生的房子就被查封了。应该说,《司法解释》将规范各地法院的执行行为,对小业主的保护更加健全和周密。

  亮点四:轮候查封

  查封被人抢先还能“排队等候”

  案例2003年4月,广州中院判决,杭州一家公司须支付广州某公司300万元。由于是异地执行,广州中院委托杭州的法院查封杭州公司的财产。但杭州那边听到风声,立即让当地的“债权人”先申请查封。由于法律不允许重复查封,又没有规定“轮候查封”,这次执行也就不了了之了。

  主持人:《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了“轮候查封”,这对执行有什么实际的好处?

  张健良、罗筱琦:原来,执行人员去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如果发现了该财产已被查封,那么只能作罢。根据“轮候查封”的规定,当前面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了,后面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就会自动生效。

  刘志杰:这一规定对防止“假查封”的地方保护主义,对解决“执行难”有很大好处。

  解决“执行难”

  债务人有义务如实申报财产

  主持人:“执行难”是媒体使用得很热的一个词,我们前面的讨论也多次提到。“执行难”到底难在何处?

  刘志杰:首先要明确,的确没有财产可执行的,这不叫“执行难”。有财产而执行不到的才是“执行难”。

  罗筱琦:执行难主要是调查取证难。被执行人有很多途径可以藏匿、转移财产,与申请执行人玩“猫抓老鼠”的游戏。

  曹宇瞳、张健良:由于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力有限,只能采取跟踪的办法,看被执行人哪里有房子,哪里有车等,这个方式收效太小了。而执行法官主要是调查银行、房管、车管等几家单位,如果债务人存心要“赖”,就不会把财产留在那儿,因此执行的成效也有限。

  主持人:解决“执行难”有什么良方?

  刘志杰:最重要的还是尽快建立“公示制度”,车子、房子、存款股票等都应该有一个公示系统,而且实行实名制。不过这涉及到隐私权,如何操作是个问题。

  罗筱琦:解决“执行难”必须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发达国家就有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有数据保护方面的立法,并建有一个强大的财产数据系统,法律人员可以进入该数据库调查。有了这个数据系统后,单凭一个身份证号码,就可以查到被执行人的房子、汽车、股票等方面的财产状况。如果这套体系建立起来了,我想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有着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张健良:我觉得香港的“钱债监”制度值得借鉴,即用坐牢抵消债务,比如欠债100万抵5年牢等。

  曹宇瞳:因为欠债拉人坐牢听起来并不是很文明的做法,毕竟坐牢是一种刑罚,而欠债还钱是一种民事责任。

  张健良:我国刑法规定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被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如果不如实申报,撒谎或者隐匿财产,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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