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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师专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11:22 广州日报大洋网

  案例:肇事者戚某驾驶自己没买任何保险的车辆,将张某撞成重伤,仅抢救费用就需要15万元。交涉的结果是,穷愁潦倒的戚某,对接受处罚不持异议,但事实上却无力承担伤者张某的这笔费用。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负有“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责任,但是,由于张某所在的市尚未设立该基金,致使其抢救费用无着落。对此,张某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该市人民政府垫付这起交通事故的抢救费用。法院审理后,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市人民政府有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职责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案件的结果表明,先行救助,好听难做!

  伤者依法应获得的法律救助为何被严酷的现实引入了“盲区”?一方面,由于与《交法》相配套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未出台,导致操作上的“无法可依”;如,基金到底该由哪个部门来成立?基金的资金从哪里来?基金如何申请和使用?类似需要细化的具体问题均没有获得同步解决。

  另一方面,《交法》所涉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没有配套出台、实施也是问题之一。以目前来看,就算《条例》出台,《交法》第75条中的“抢救费用”到底是由保险公司依法先行赔付呢,还是保险公司依内部规矩先由肇事车主垫付,然后再由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后赔付?都需要统一规定和解决。第三,各部门法在适用上的矛盾,也是好听难做的原因,如《交法》在先行支付抢救费用上使用了“责任限额”一词,但该词并不是《保险法》中的概念,如将“责任限额”理解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这就会产生冲突:假如,某汽车投保时,保险金额8万元。该车某天撞伤人,保险公司按《交法》在“责任限额”内首先拿出5万元来抢救伤者,后经认定,车主只需要承担2万元的赔偿责任,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则最多承担2万元的责任,保险公司的超额支付不就违反《保险法》了吗。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与《交法》相关法律法规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不然《交法》积极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法规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唐小明、李鑫)(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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