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影响交通安全最高罚三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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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13:36 乌鲁木齐晚报 |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车体广告者和车体广告影响交通安全者,将最高罚款3万元。从今日起,乌市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车体广告专项整治活动。 本次整治的重点是检查车体广告的登记手续、广告内容是否合法,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车体广告、广告内容违法和发布设置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清理。 为了此次专项整治,乌市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制定了《乌鲁木齐市车体广告管理暂行规定》。按规定,设置、发布车体广告首先要向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不能发布车体广告。 车体广告必须按登记的数量、形式、规格、时间、画面和文字等内容发布,不能擅自更改。不能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将登记证号、发布单位名称和登记有效期标注在广告的显著位置。广告内容必须符合交通安全、精神文明建设、广告管理及城市市容有关规定。车体广告画面不能遮挡驾驶员视线、号牌、灯光。出租车只准许在后车窗玻璃底部以下不超过15厘米的范围内粘贴单项透视材料或不干胶制作的广告,公交车辆只准许在车身两侧、车尾部位(不含后玻璃)和车厢内设置广告,其他车辆只准许在车窗玻璃以外的车身两侧位置上设置广告。 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车体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对未依法登记的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拆除,过期不拆除的实行强制拆除。:(责任编辑:张茜写信) 作者:张梦雨 (来源:新疆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