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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实施新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17:33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12月6日电(记者潘清)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从6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有经核准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在交易所上市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周至少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发生与基金相关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新规则还规定了交易所对基金交易实施临时停牌及复牌的情况:任何公共媒体出现或者在市场上流传可能对基金交易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消息;交易出现异常波动;在交易期间因出现异常情况或停市而暂停接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赎回申报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交易同时停牌等。

  另外,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基金运作和基金信息披露方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性质严重,被有关部门调查的,交易所可对所涉基金的交易实施停牌。

  新规则还规定了基金终止上市的5种情形:不再具备《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基金合同期限届满未获准续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上市规则》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惩戒方式包括内部通报批评及在指定报刊和交易所网站上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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