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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者享有五项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04:24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大多数消费者出游选择旅行社安排。由于旅行社是专业服务企业,能在交通、住宿等方面得到一定折扣,加之全程导游,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可大大提高旅游质量。但是,近几年来,由于少数旅行社追求最大化利润和消费者对自身权利的不了解,缺乏事先防范措施,致使旅游投诉呈上升趋势。

  为此,江苏省徐州市消费者协会提示旅游消费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旅游商品的知情权。首先要知悉旅行社的情况,目前,我国对旅行社的资质是有要求的,要同时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另对组织出境游的旅行社还有单独的资格规定。

  二、要求签订旅游合同的权利。通过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将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档次、范围、线路、日程等双方权利义务全部写进合同。有修改合同的权利,由于规范文本属格式合同,对一些预先设置的不适合自己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三、要求旅行社履约的权利。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和质量提供服务。有权拒绝在旅游过程中导游或旅行社提出的变更服务项目及质量的要求。

  四、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的权利。既是消费凭证也是发生纠纷后维护权利的最直接证据之一。必须索要。

  五、要求赔偿的权利。当旅行社有违约行为时,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

  徐州消费者协会指出,实现这五项权利的途径有五个:1、双方协商;2、消协投诉;3、行政机关申诉;4、协议仲裁;5、诉讼。

  (景奇)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12月07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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