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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发布关于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05:15 山西日报

  ·虚报拒报迟报普查数据者将被追究行政以至法律责任

  ·经济普查所获资料,不得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

  本报讯(记者杨珏)近日省政府发布关于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公告。公告要求各类普查对象要予以配合和支持,并按照法律规定按时如实申报相关的普查内容,提供与经济
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

  公告特别指出: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迟报普查数据等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追究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国务院决定,2004年在全国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调查时期为2004年度,普查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已于今年10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单位清查,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确认和分类,为2005年的正式普查登记奠定基础。清查摸底和填报登记期间,普查员将佩戴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普查员证,逐一入户登记核实。

  公告要求,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和泄露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经济普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物质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广大普查人员,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认真实施好经济普查工作,高质量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张清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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