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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审结一起因"实名制"引发的储蓄款纠纷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08:40 新华网

  新华网广西频道12月7日电(饶右江李嘉)日前,南宁新城法院审结一起因“实名制”引发的储蓄款纠纷案。原告韦雪荣主张存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建政西路分理处活期存折内的人民币37798.15元及利息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一审支持。

  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韦雪荣于1992年6月在被告建行建政西路分理处开立了一本活期存折。原告从1999年7月1日至2003年5月9日一直长期使用该存折通存通兑。原告于2003年5月22日因遗失存折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时,被告以身份证号码不符拒绝给原告办理,原因是2000年4月21日原告在隆安县建行储蓄所为该存折办理“实名制”存款登记手续时,在存款单上所留的身份证号码与原告的身份证号码不相符。被告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拒绝原告的挂失申请。原告不服即向法院起诉,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韦雪荣存折内的存款应为原告所有。原告存折遗失后应按《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挂失。关于原告办理“实名制”存款时所留存的身份证号码与原告实际身份证不符的问题。《储蓄存款凭条》储户填写一栏应为存款人亲笔填写,但存款人未对身份证号码一栏履行填写义务,发生纠纷后,又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是谁的笔迹,所以引发纠纷原告有过错;被告在受理该项业务时,未能尽核对义务,产生纠纷后,又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免责,所以被告的行为也有过错。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判决他们各承担本案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2042元的50,并判决确认原告对韦雪荣存折内的存款37798.15元及利息的所有权。(完)(广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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