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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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09:15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六日电(记者刘长忠)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天公布的《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通知说,港澳居民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八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时公布了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全境申办个体工商户,是支持港澳两地的经济发展,促进港澳两地的社会稳定,事关开创“一国两制”事业的新局面。完更多港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