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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昨公布今年十大食品安全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09:43 新华网

  昨天,福建省工商局公布了今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十大案例,其中有两大案例涉及福州粮食市场和福州海峡市场。

  福州劣质米流向寿宁

  9月15日,寿宁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寿宁县鳌阳镇城北路3号原寿宁县粮食加工厂仓库内存放的一批大米进行检查,发现部分大米米粒发黄、碎粒较多,经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该批大米质量不合格。

  经查,8月18日,当事人缪道锡与叶炳南共同出资,从福州市东站粮食市场以112元/包的价格购进不合格大米120包(每包重98市斤),货值13440元。当事人叶炳南将该批大米一部分用于加工粉干,另一部分则销售给当地米糕经营摊点,至案发之日止共售出(含加工粉干)40包,库存80包。寿宁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大米80包(3.92吨);处罚款13440元;没收违法所得4480元。

  黄花菜竟用硫磺熏黄

  漳州市芗城区工商局在对闽南批发市场内一家干果批发店的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仓库内存有400公斤带有异味的黄花菜。经查,当事人10月8日从福州海峡市场购进20件黄花菜,每件进价120元,准备以每件124元加价销售,总货值2480元,但随后发现该黄花菜有异味,系经硫磺熏过,二氧化硫含量超过国家标准,便暂放在仓库中。芗城区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在扣物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茶叶掺入药用滑石粉

  10月28日,宁德市蕉城区工商局在赤溪镇夏村查获黄敦回涉嫌在制茶过程中掺入糯米粉、药用滑石粉。经查,当事人从8月开始,在蕉城区赤溪镇夏村敦回茶叶加工厂雇佣两位工人生产加工珠茶,为了增强珠茶的光亮度,提高销售价格,在生产加工珠茶中掺入糯米粉、药用滑石粉,至案发时已生产加工掺有糯米粉、药用滑石粉的珠茶7000公斤,货值3.2万元。蕉城区工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限价出售7000公斤珠茶,处以罚款6000元。

  真瓶里面灌装假酒

  8月12日,晋江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罗山街道办事处缺塘村公路边的晋江市罗山龙格食杂经营部租用仓库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假冒、仿冒北京“红星牌”二锅头酒商标、包装、装潢的“酒仙桥牌”二锅头酒485箱和“红蒂牌”二锅头酒136箱。晋江市工商局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136箱侵权二锅头酒,处以罚款4565元;消除(改正)现存商品外包装装潢标识,没收非法所得435元。

  假冒名牌酒品种繁多

  9月21日,连城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公安部门配合下,在童满娥的店和住处查获300多瓶涉嫌假冒的五粮液、贵州茅台、剑南春和泸州老窖特曲酒。这批假冒酒按真品的进价计算,货值金额为76657元。由于该案案值较大,且侵犯的注册商标均为驰名商标,连城县工商局将该案移送连城县公安局处理。

  收购病死猪转手倒卖

  2月26日,莆田市秀屿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笏石镇坝津村下坝45号查获当事人黄国新在自家中销售病死猪,共计5头,每头25元,总案值125元。秀屿区工商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并销毁查获的病死猪肉5头;处以罚款2800元上缴财政。

  劣质菜籽油来自四川

  9月16日,宁德市蕉城区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宁德市蕉城区蕉南大菊特产店涉嫌销售“三无”食用菜籽油。经查,当事人于9月4日以每公斤6.84元的价格从四川省内江市金黄源粮油经营部(雷氏油坊)购进用原装“丙酮”的铁桶盛装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识的食用菜籽油3700公斤,购货款为25308元。经检验,认定上述商品属质量不合格商品。宁德市蕉城区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被查扣的食用菜籽油3700公斤;处以25308元罚款。用针管给牛肉注水

  宁德市蕉城区工商局于10月21日凌晨2点,在蕉城区单石碑屠宰场现场查获蔡泽昌牛肉注水。据查,当事人当天屠宰4头牛,每头牛可注水约7.5至10公斤,牟取非法利润200~300元,注水后的牛肉主要在蕉城区各市场进行销售。蕉城区工商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限价出售注水牛肉,处以罚款5000元。

  饮料提前一个月出生

  10月13日,诏安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诏安县新派饮料厂生产的“正力宝”饮料标注的生产日期不真实:实际生产日期为2004年9月25日至28日,但当事人为延长销售时间,将日期改为“2004年10月26日”。这批饮料共600箱(每箱12瓶),总货值6000元,至发案之日已售出376箱,获利376元。诏安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1200元;没收违法所得376元。千箱问题酒藏身食杂店

  8月23日,永安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位于永安市江滨花园9幢2号孙亨光经营的食杂店内有近千箱由大田县岩泉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有“中国青岛”的啤酒和山东郓城金弘酒业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弘”牌红高粱酒、“强哥”牌高粱王酒等。当事人无法提供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使用其商标的证明,且红高粱等白酒包装粗糙、标识模糊,涉嫌侵犯“青岛”啤酒商标专用权及销售不合格白酒。这些白酒经检测,其酒精度、总酸、总酯都不符合明示指标以及国家标准要求,属不合格白酒。永安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啤酒645箱,罚款10203元;没收不合格的高粱酒和高粱王白酒336箱,没收违法所得212元,罚款5000元。(记者陈长森通讯员陈孔霖)(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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