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无权决定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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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09:44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张九元家中有母亲、妹妹共三个人。1989年,张九元和本村其他村民一样,与村委会续签了延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当年年底,某集团公司在该村承包土地建立银杏基地。经村委会统一组织规划安排,包括张九元在内的部分村民承包的土地被转包给该集团公司种植银杏,由该集团公司给予原承包户每亩每年300元的土地补偿金,逐年支付。张九元家共有1.86亩土地被转包给该集团公司,张九元母亲于1999年和2000年均经过村委会领取了558元的土地补偿金。 2001年,村委会以张九元长年外出、土地荒芜、多年无法征收农业税费,而同组的周广章当年娶一儿媳,需增加一人的责任田为由,决定将张九元家已被该集团公司转包的1.86亩承包地收回,另行承包给周广章,该土地补偿金也由周广章取得。2003年6月,长期在外打工的张九元得知此事后回家,与村委会交涉索要其承包的土地未果,便反映到乡政府。今年7月,乡政府研究决定:不支持张九元要求返还其责任田的请求,其责任田仍由现承包人承包经营。若其保证不将该土地荒芜,且按时上缴农业税费,村委可补进其一人的责任田。 依法签订的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能单方变更或解除,否则即属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出现合同纠纷后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应通过仲裁或司法诉讼程序解决,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利用行政职权干预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这是《合同法》的法律规定。该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等。发包方和承包方因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等问题发生纠纷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解决办法,即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乡政府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问题,乡政府仅能调解而无权决定,否则即是违法行政。 此外,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村委会即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发包方,村委会与承包户在土地经营方面属民事合同关系,必须执行《合同法》和《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双方因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若双方协商调解不成,只能通过仲裁或司法诉讼程序解决。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村委会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时,在行使管理职权时,亦无权利单方变更或解除与承包户张九元的土地承包合同,只能按法定程序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许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