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展开最低工资实施情况检查 维护劳动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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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09:53 新华网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的,责令其限期补发,并按所欠工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逾期不补发的,对用人单位按照每涉及1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未有工资支付记录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最低工资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决定利用年前一个月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最低工资规定》贯彻实施情况检查活动,纠正和制止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获得合法报酬的权益。 此次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是否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职工进行了公示;是否按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内部标准做了调整(含计件单价调整);是否存在将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计入了最低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者的签字是否有书面记录;是否存在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包括见习、实习期人员工资待遇)的行为,以及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发布企业用工信息、工资待遇,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指出,要加大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用人单位违法《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逾期不补发的,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按照每涉及1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未有工资支付记录的,按照《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来源:河北日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