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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体系建设法律先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10:34 广州日报大洋网

  乔新生

  在中国,以政府为主导的征信体系建设已经进入具体操作阶段。其实,在其他国家,既有政府主导的征信体系,也有企业主导的征信体系。政府主导的征信体系具有数据权威性、数据库稳定性、覆盖面广泛性的特点。但是,政府主导的征信体系也有数据征集成本较高、信用管理服务效率较低的弊端。如何能够充分利用公共资源,在保护公众隐私的基础上,提高政府征信体系建设的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课题。

  中国人民银行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率先创建征信体系,将会为中国普遍性的征信体系建立打下良好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加快中国征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将法律法规建设放在首要位置,这是明智之举。因为,在现代社会信息是一切交易的基础和前提,掌握了信息就意味着掌握了商业机会。所以,在建立征信体系时,必须把公平原则贯彻始终。换句话说,在信息的收集过程中,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全面而不是有选择地收集整理信息。在信息的发布过程中,同样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应当按照统一标准给所有的公民和市场主体提供等量的信息。可以说,如果没有公平原则,那么,征信体系的建设毫无意义。

  允许市场主体经营商业性信息

  从目前我国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来看,征信体系法规建设应当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当明确政府征信体系建设的无偿性质,防止个别政府部门利用自己掌握的公共信息获取垄断利润。

  其次,应当完善信息搜集的手段和方式,尽量避免出现信息不完全或者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矛盾。坦率地说,不完整的信息披露甚至比不披露信息更加有害。如果由于信息搜集系统不科学,政府掌握的信息不完全,由此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害,政府征信体系建设部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应当简化信息的调阅程序,尽量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必要时法律应当规定,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在公共媒体上无偿发布公共信息,防止某些团体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信息从中牟利。

  第四,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开放商业征信体系经营渠道,允许市场主体经营商业性的信息。但是,法律必须特别规定,任何政府机关不得擅自将公共信息交给商业机构独家经营,获取暴利,譬如,任何政府部门不得将政府组织的各类考试培训信息以有偿的方式转让给信息服务网站,由他们收费经营。

  第五,在信息服务标准化的同时,应当加入隐私权保护的内容,明确规定任何部门未经法律程序不得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和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

  建立信息补偿和赔偿规则

  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征信体系建设对于净化市场环境,稳定交易关系至关重要。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政府征信体系建设不能一蹴而就,在许多时候,我们必须循序渐进地收集各类社会信息,只有当信息达到一定规模的时候,政府有关部门才可以开放信息的调阅窗口。如果急功近利,在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盲目引入征信体系,指导市场决策,将会给个别市场主体造成不应有的伤害。政府征信体系建设部门应当对此有足够的重视。事实上,在个别地区个别部门,由于信息披露不完整,已经产生了大量的商业纠纷。有关部门在制定规则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信息的复查程序,一定要建立信息补偿和赔偿规则,防止某些政府部门滥用自己的权力。(作者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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