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子汁”外观装潢著作权案开庭原告索赔6.4万元 海口中院没有当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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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11:06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本报海口12月6日讯(记者侯中才实习生王霞)“椰树”天然椰子汁外观装潢及其招贴摄影照片著作权到底是谁?12月4日,海口中院开庭审理这起备受关注的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原告柯兰亭原是“椰树”天然椰子汁外观设计专利的职务设计人之一,也是其招贴的摄影作品(版权)著作权人。柯兰亭作为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与设计者之一,与王光兴同获得了天然椰子汁外观设计专利,并一直获得该公司支付的专利成果报酬至2001年。2002年以来,椰树集团公司因不再给柯兰亭支付专利报酬而引发侵权纠纷。 柯兰亭诉称,1988年天然椰子汁外观装潢招贴实施后,椰树集团公司依法给他支付专利成果报酬,并在招贴(作品)上为他署名。但自2002年7月起,椰树集团公司未经他许可,擅自将他的摄影作品使用在其他同类产品招贴上,且未在其产品招贴上为其署名,也未给其支付专利成果报酬。他因此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椰树集团赔偿其经济损失6.4万元。 在法庭上,椰树集团公司辩称,天然椰子汁外观设计最终稿就是摄影作品,在该照片出来后,海口罐头厂就将该照片作为产品外观设计进行专利申请,并获得了授权,因此,天然椰子汁招贴的摄影作品实际上就是外观设计专利的载体,海口罐头厂才是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所有者。而海口罐头厂与椰树集团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因此,柯兰亭向椰树集团主张著作权及报酬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天然椰汁外观装潢是时任厂长王光兴亲自动手参与设计的,是经过全厂领导及相关人员多次反复讨论修改后才完成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属法人作品,因此,柯兰亭不享有其著作权。 柯兰亭作为天然椰子汁外观设计专利的职务设计人之一,该厂依法给其支付专利报酬到1996年有效期满后,仍超期限支付了5年即至2001年。因此,柯兰亭依法不能享有著作权,并请求法院驳回柯兰亭的诉讼请求。 该作品是否属于法人作品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海口中院在法庭上就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审理,但并没有当庭做出判决。 作者:侯中才 王霞 (来源:南国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