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开始实施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 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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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1:09 大江网-江西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记者张旭东、毛晓梅)作为一项保护投资者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我国上市公司自7日开始实施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对于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证监会7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指出,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 按照规定,以下五类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这些事项分别是: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据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记者毛晓梅、张旭东)中国证监会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称,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这一规定,有利于投资者能更多地分享上市公司利润增长的成果。 (大江网-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