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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次重大的调整”(特别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2:28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记者 吴焰

  日前,国家发改委刚刚颁布实施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准办法》)。它的出台有何背景?会对今后的外商投资项目产生哪些影响?外向型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又当如何顺势调整?记者采访了上海社科院外国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李小钢研究员。

  背景:结束审批,走向核准

  这是对外开放的需要,也是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一个进步

  “这份《核准办法》,加上7月份通过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是中国外商投资项目设立程序的重大调整”,李小钢对此持非常肯定的看法,“将对境外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产生积极影响。”

  李小钢特别点出,此次把“审批”二字改为“核准”,“这是对外开放的需要,也是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一个进步”。

  他介绍,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中国的投资项目一直实行的是审批登记制,外商在申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不仅需要将项目内容、选址规划、环境保护及外汇比例等情况在报告中予以分析,而且要将项目实施后的“人、财、物、供、产、销”等情况详细向审批部门报告,接受批复。在改革开放早期,这种“审批”对平衡国内产业发展起到了有效的调控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缓冲期的结束,这种审批体制显然越来越不适应,很多审批内容已不具有实际意义,相反,因为审批程序的存在,增加了外商投资项目的成本,降低了效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影响了我们的市场经济国家形象。

  世界银行在去年发布的一份名为《在2004年做生意:了解规范》报告的结论显示:对企业规范多的国家,大多比较贫穷,国家的经济发展也会受到不良的影响。据此,李小钢强调,“《核准办法》的颁布,将不仅使境外投资者在中国的项目投资管理能更接近国际惯例,同时也向外商展现了今天中国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

  目标:大局掌控,小局激活

  核准将侧重于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将有限的行政监管资源发挥出最好的效能

  “核准,就是要侧重于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即‘大局掌控,小局激活’,将有限的行政监管资源发挥出最好的效能。”李小钢认为,《核准办法》比较好地体现了这一思想。

  核准条件有6项: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这6条重点突出,宏观层面上,政府可以对外商投资项目在‘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以及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李小钢进一步解释。

  对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也有规定,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采用主要技术和工艺、对资源和主要原材料的需求、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等。“这同样也可以使国家有关部门从总体上对外商投资项目设立后的资源需求有所了解,以保持经济的协调发展”。

  “激活”也有很多措施,主要表现在程序简化、公开透明、时间明确、便于操作。

  李小钢举例说,今后,外商在项目申请时只需提供一份“项目申请报告”即可,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已不再作为行政审批或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必备文件。如此,简化了程序,提升了政府管理政策的透明度,同时还明确了各级各个政府核准部门的核准时间,“可以使外商投资项目的市场预测时效性得到落实”。

  亮点:地方核准权利扩大

  此举不仅便于地方政府吸引外资,也可避免外资项目不必要的“曲线”审批

  在李小钢看来,地方核准项目权利的扩大是《核准办法》的一个亮点。

  根据《核准办法》,省级地方政府核准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的权限为1亿美元,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5000万美元。而且,增资也不再是累计,而是单独计算投资规模,这样,省级地方政府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权力迅速扩大。

  这不仅便于地方政府吸引外资,也有利于中央政府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目前,外商投资项目的“能级”在不断提升,一些沿海开放省市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也越来越多。

  根据李小钢长期的研究,他认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抓住”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往往承诺外商额外的条件,并会加快项目审批。在审批权有限制的情况下,其措施是“曲线”审批:要么将一个大项目分拆成多个小项目自行审批,使国家难以掌握外商投资项目的总体真实情况;要么由地方政府花费许多精力赴上级相关部门游说。新办法出台后,这种现象应该得到有效的遏制。

  担忧:无序竞争会加剧吗

  如果长三角各地不能协调其吸引外资项目的政策,随着外资核准权的逐层下放,可能导致对外资项目的无序竞争

  不过,李小钢也因此格外担忧:从20多年来长三角地区的实践看,核准权的逐层下放,有可能导致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无序竞争。

  他说,经验显示,长三角地区的政府部门一定会主动或被动地将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逐级往下授权,使这一地区拥有大项目核准权的地方政府数量增加。在没有合理利益协调机制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新一轮的对外商投资项目激烈竞争的局面。

  因此,“如何协调吸引外资项目的政策,也就是长三角的苏浙沪地方政府之间,需要建立一个法律框架以协调各地的招商政策,甚至在省(市)内的各地市(区)之间也需要达成共识。”他特别强调。

  提醒:与其他条规衔接

  否则,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可能会出现在某些外商投资项目领域“核准权”的争夺

  《核准办法》称:“本办法自2004年10月9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从文字上理解,此前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均已失效。而事实上却难以做到。很多境外投资者也都注意到了这一点。

  李小钢呼吁有关方面尽快注意相关条例、法规的相互衔接。

  他举例说,商务部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将外商投资商业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权限定在商务部。根据WTO的承诺,2004年12月11日后,外商可以独资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商业项目,从事批发、零售业务。而在最新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商业项目被列为鼓励类。据此,可以理解为,除非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否则从事“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的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应该在地方政府,但在实际操作上,此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权还在商务部。

  类似情况还有很多。如果这一现象不尽快解决,李小钢担心会出现另一种大家不期望看到的情况: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职能部门之间,会在某些外商投资项目领域如服务贸易领域形成“核准权”的争夺。

  《华东新闻》 (2004年12月08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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