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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华为前员工窃密案昨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4:48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吴涛)引起业界广泛关注、先后四度开庭审理的前员工窃取华为公司商业秘密案,昨天在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志骏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刘宁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秦学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被冻结的沪科公司账户内款项,责令退赔给华为公司(退赔金额以人民币588.01万元为限)。

  辞职时承诺不泄密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志骏、刘宁均于1997年5月被华为公司聘用,被告人秦学军于1999年被华为公司聘用,三被告人均曾任职硬件工程师并参与了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在职时分别与华为公司签订了《员工聘用协议书》和《员工保密合同书》。

  2001年8月至同年9月间,刘宁、秦学军、王志骏分别以个人求学或家庭原因为由,先后申请辞职,离开了华为公司。三人辞职时均与华为公司签订了《离职员工承诺书》,承诺不带走从华为公司获取的任何保密资料,未经华为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擅自使用华为公司商业秘密或利用华为公司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自离职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与华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但秦学军在离开华为公司时,将华为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部分技术机密文件带走。

  违背保密协议

  2001年7月,尚在华为公司工作的王志骏、刘宁就与贝尔公司在深圳市、上海市等地进行商谈合作开发生产盒式的2.5G光网络设备事宜。同年11月7日,王志骏、刘宁各出资人民币25万元,在上海市成立了沪科公司,并聘用了秦学军等20多名原在华为公司从事光网络技术研发的技术人员进入沪科公司工作。同年11月8日沪科公司与贝尔公司达成协议:由沪科公司提供盒式2.5G的光网络设备技术,贝尔公司则每月向沪科公司提供研发费用人民币588010元,并负责组织生产及销售;产品利润由沪科公司与贝尔公司三七分成。

  2002年5月,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等人,违背其与华为公司签订的相关保密协议,利用其在华为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以及被告人秦学军从华为公司窃取的光网络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成了OTS8501B产品技术文档的制作,并发送给贝尔公司,贝尔公司据此生产出OTS8501B产品,并将该产品分别销往黑龙江省电信公司佳木斯市电信分公司等单位,销售额约人民币600万元。至同年10月双方终止合作止,沪科公司从贝尔公司获取研发费共计人民币588.01万元。2002年10月,沪科公司被UT公司整体收购,UT公司向沪科公司支付了人民币200万元现金,并授予沪科公司部分员工共计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均违反了其与华为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共同给华为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王志骏、刘宁组织、领导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秦学军盗窃了华为公司部分商业秘密,并协助他人共同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在获悉判决结果后,华为公司知识产权部部长宋柳平向记者表示,此案历经两年多时间,公检法部门认真办案,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公正判决。此案在业界具有重大影响,这一判决对于保护高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都具有积极的意义。被告人王志骏的辩护律师则向记者透露,无法接受该判决结果,3被告人将依法提起上诉。

  “窃密案”相关背景

  “华为前员工窃密案”由于涉及侵犯商业秘密这一新类型犯罪,而且涉及华为、UT斯达康、上海贝尔等3大电信设备商,因而被业界广泛关注。

  2002年10月上旬,华为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沪科公司索赔200万元人民币。而当月中旬,UT斯达康宣布以200万元人民币和分3年授予1500万美元期权的代价收购了沪科公司,刘宁、秦学军、王志骏三人遂成为UT斯达康员工。

  之后,华为突然撤销了民事诉讼,并向黑龙江佳木斯警方报案,称王志骏等3人窃取其商业秘密,制造与销售和华为相似的产品。11月22日,佳木斯警方远赴杭州,将3人拘留。12月18日,该案件移交至深圳市司法机关,并于2004年5月8日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提起公诉。

  作者:记者吴涛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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