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三年不分现金 不准增发新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5:0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证监会出台若干规定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据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中国证监会7日出台了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文件《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称,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上市公司五类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有关人士认为,《规定》赋予了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完善了相关制度和措施,是制度上的重大突破和创新,有利于形成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对中小投资者将是“长期的利好”。

  利润分配办法写入公司章程

  今年年初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采取切实措施,改变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的状况,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增加财富的机会。本着这一精神,《规定》表示,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上市公司应当将其利润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类重大事项全体股东表决

  作为一项保护投资者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我国上市公司自7日开始实施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故宫等景点门票拟涨价
第41届台湾电影金马奖
第54届世界小姐总决赛
男人为什么喜欢车
女人与车的美丽约会
地产大腕赶集住交会
一周缤纷家装美图循环
娱乐风月图鉴
岁末读书频道大盘点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