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视点:行人违章处罚单位,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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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5:45 深圳商报 |
某市大规模整顿行人违章,不服处罚将严惩,措施之一就是:将其曝光的同时,也将所在单位一同曝光并挂黄牌。 笔者认为,这样做是一种变相株连,是对法治的一种破坏。 行政执法必须强调行政法治原则。迄今为止的行政法,都强调了行政处罚必须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而职务活动之外的行人违章,单位过错何在?没有过错,则处罚就不合法。 交通违章如何处理,看似小事,但其中却折射出大问题,说明了我们的社会管理者还是习惯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老一套:将人作为单位的附属品,管理者通过约束单位而达到控制社会秩序的目的。历史已经证明,这一套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行不通。 行政执法必须具有确定性,避免冷热病。城市中行人交通违章严重,与行政不作为有着密切的关系,平常的日子,行人再怎么违章,行政执法人员都视而不见;但是一旦严格起来,则是强令穿黄马甲,曝光单位,用尽一切手段。这样的冷热病,损害了法律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也使法律实施的效果大打折扣。(《检察日报》宗鸣) 作者:《检察日报》宗鸣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