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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元以上建设项目人大先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6:29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黄晓黄兴中记者王晶)10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500万元以上区属国有固定资产的变更处置(含土地的处置)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审议。记者获悉,成华区人大常委会昨日出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细化了区人大常委会行使对重大项目的审议决定权,规范人大自身工作,加强事前监督。

  出台规则利于权力行使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的职权。可对什么是重大事项,如何行之有效地行使对这些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权,并没有做细化。因此,该区人大为了更好行使人大的监督权力,规范自身工作的程序化,出台了《规则》,对应该提请人大审议决定、向人大报告并接受审议以及应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各类重大事项做了细分,并对审议、决定和备案工作步骤进行了明确的说明。

  重大事项先交人大审议根据《规则》,1000万元以上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等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政府重大信贷活动及政府采购的年度执行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特大安全事故及重大违法案件等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等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审议。报批前的区级标志和永久性纪念物的建设方案、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地区建立友好关系等重大事项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该《规则》还规定,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没有提请擅自作出决定的,区人大常委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责任。有机关对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拖延不办的,区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对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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