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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6:29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2004年 8月 26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已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8月 26日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04年 11月 30日批准,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6日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吊销清真食品登记证;(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企业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清真食品登记证。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清真食品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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