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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用军人形象做广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6:51 解放军报

  编辑同志:

  近日,笔者在上海某知名晨报夹页上,看到冠名“上海411医院”的一则整版广告。该广告以“关爱生殖健康,重返幸福生活”为主题,文字与图片相结合。在其显著位置上,有一个海军文职女干部的形象,其衬衣的肩章上海军军种符号清晰可见。《内务条令》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二十章第三节第三百一十六条明文规定:“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禁止将军徽用于商业广告……”很显然,上海411医院的这则广告违反了条令条例。

  据了解,该医院在华北地区不少媒体上也发布了类似的广告。用军人形象做广告,说明该医院主管部门领导条令意识淡薄,把关不严,更何况用女军人形象做生殖健康方面的广告,更加不严肃,有损军队和军人形象。本报特约通讯员

  条令条例对军人的言行举止做出的规范,是军队和军人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维护军队和军人形象和声誉的法规依据,军队和军人都要严格执行。请该医院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如果读者反映的这个问题属实,请将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尽快反馈给我们。

  ——编者(来源:解放军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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