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改革绝不搞“三权分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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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6:55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记者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7日就人民法院改革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学习借鉴国外司法经验,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绝对不能照抄照搬,搞“三权分立”。 最高法院目前尚未就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提出任何方案和建议 记者: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司法体制改革给予了较多的关注。特别是近来媒体和网络关于人民法院改革的内容议论较多,有的学者还提出了修改法律的具体建议。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人民法院改革的进展情况? 负责人:人民法院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各项改革不能脱离中国的现实。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颁布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39项改革任务已经全部完成,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也正在研究制定中。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是依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修改法律是立法机关的职权,人民法院只能就相关法律的修改提出建议,并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相关法律修改的调研、论证工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提出过任何方案和建议。一些新闻媒体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如何修改等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联系起来,并作出报道和评论是不准确的。需要强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是十分慎重的,任何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都只代表言论者本人的观点,这一点特别提醒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予以鉴别。 人民法院改革绝对不能照抄照搬搞“三权分立” 记者:请您谈谈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应当如何看待和借鉴国外的司法经验? 负责人:在对外开放过程中,我国法院加强了对外司法交流,对于一些发达国家的法治建设方面的有益做法和经验,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权内部运行机制、法院管理等方面的有益经验,我们进行了比较性的考察和研究。 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政体、司法制度都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就决定了我们学习借鉴国外司法经验,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绝对不能照抄照搬,搞“三权分立”。 不会同意将“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 记者:我们注意到,最近有学者在媒体上发表言论,建议将“人民法院”改为“法院”,您对此作何评价? 负责人:我们反对这样的提法。宪法规定,我国四级法院为“人民法院”,这不仅规定了我国法院的称谓,更重要的是规定了我国法院的基本性质。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对去掉“人民”二字这样的建议,我们绝不会同意。 (编辑 晨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