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燃放烟花爆竹由禁变限 违规最高可罚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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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7:31 新华网 |
明年1月1日起,济南市烟花爆竹“禁放”改为“限放”,但“限放”并不等于完全开禁。12月7日下午,在泉城广场举行的省暨济南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周活动上,警方向市民详细介绍了烟花爆竹限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对违反规定的最高可罚款1000元。 市民在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其他时间仍然禁放。同时,在燃放期间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十五外,在23时至次日5时不得燃放。 另外,燃放地点也有7大禁止区域:医院、疗养院、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教学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变电站、高压线附近、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其他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安全保护范围内;林地、绿地、苗圃;文物保护单位;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窗口;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记者 张环泽)(来源:大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