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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会改称“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8:36 南方日报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谈人民法院改革,绝对不能照抄西方搞“三权分立”

  “人民法院”不会改称“法院”

  北京消息 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进一步阐明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为了解人民法院改革的进展情况,新华社记者昨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记者:我们注意到,最近有学者在媒体上发表言论,建议将“人民法院”改为“法院”,您对此作何评价?

  负责人:我们反对这样的提法。宪法规定,我国四级法院为“人民法院”,这不仅规定了我国法院的称谓,更重要的是规定了我国法院的基本性质。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我们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特征贯彻于法院工作实际,就是要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就是要通过司法手段履行好便民、利民、护民的职责,就是要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地位、宗旨和任务所决定的。对去掉“人民”二字这样的建议,我们绝不会同意。

  记者:近来有关人民法院改革的议论还有很多,如脱离行政区划设立法院、改革审判委员会、改革死刑复核制度等等。请您就此作一简要的介绍。

  负责人:人民法院的各项改革不能脱离中国的现实。

  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政体、司法制度都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就决定了我们学习借鉴国外司法经验,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绝对不能照抄照搬,搞“三权分立”。回顾人民法院改革的历程,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在依法推进人民法院改革,特别是学习借鉴国外的做法和经验时,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这是不断推进人民法院改革的根本政治保证。新华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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