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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概不负责”合同无效 死者家属获赔1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8:44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曾强 通讯员/黄义涛)用工合同中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吗?日前,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一宗,判决认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承包人需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12万元。

  去年12月间,大埔县某工程队承包了某汽车维修公司厂房拆除工程,该施工队的法人代表黄某亲自带领雇佣的临时工张某等人施工。当拆除第六根梁时,站在大梁上的黄某和张某(均未系安全带)突然滑落坠地,张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2月17日死亡。经大埔县法医鉴定,张某系内脏经石块压迫引起大出血致死。后经大埔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的死亡与其他因素无关。

  就赔偿问题,张某的家属和黄某曾多次协商,黄某只肯承担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并一次性付给张某家属抚恤金2万元,不愿承担其他义务和责任。对此,痛失亲人的张某家人则予以拒绝。随后,张某家人向大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黄某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解决原告家人的住房问题。被告黄某在开庭时辩称:张某在填写用工合同时,同意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

  今年11月30日,大埔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在组织、指挥施工中,带领工人违章作业,而且在发现事故隐患后,不采取预防措施,这起事故是过失责任事故。经鉴定,张某死亡是工伤引起的死亡,与其他因素无关。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由于过错侵害了张某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被告黄某应赔偿张某死亡前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费、家属误工减少的收入和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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