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垃圾处理费全面开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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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9:08 新华网 |
范围:全省城市标准:以当地市民承受能力而定治污:鼓励社会资金参与 记者昨(7)日从省政府了解到,从现在起,我省城市范围内将全面开始征收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费用,以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省政府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我省将全面改革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体制,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将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经营者。以保证到2010年,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成都市及各重点风景旅游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80%。 目前,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等相关部门正在联合起草相关配套文件,以方便全省各地对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 收费标准视市民承受能力决定 今后,凡是在城市范围内排放生活污水、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凡建设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由城市政府按照补偿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及合理盈利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市民的承受能力,确定征收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费。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在开征处理费3年后没有建成或没有正常运行的,停止收费并接受检查。 通过招标决定垃圾处理投资商 据了解,我省将全面改革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体制,通过招标选择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投资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总投资的20%,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 通知规定,承担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特许经营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承包设施运行总成本的50%,特许承包经营期限不超过8年,特许经营期或承包运营期满后重新进行招标。 投资治污享受优惠政策 省政府要求各地应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或根据财力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或用于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此外还将全面落实国家对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的建设费用和税收减免政策以及产业化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定期公布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据了解,今后各市(州)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情况如何,将由各地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城市政府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委派监督员,对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运行过程依法进行监督。以确保项目正常营运,改善城市环境。(记者吴楚瞳)(来源:天府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