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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愤青的“正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9:19 南方都市报

  媒体思想之刘洪波专栏

  写过“愤青”的爱国(见11月22日本版),收到一些朋友的建议,认为还该写写“愤青”的正义。

  当然,“愤青”是很有正义感的,这一点非但“愤青”自己来看确凿得很,我也一点不怀疑。为什么“愤青”往往怒不可遏呢,因为他们爱国心最切,正义感最强,心里他们是这样想的。网络上时常可见到“愤青”的揭帖,“如果连愤怒都没有,还算中国人吗?”看看,做一个中国人真是再简单不过了,一直愤怒下去就够了。此种愤怒,据说不是“私愤”,而是“义愤”,不是为一己之事而愤怒,而是为国家利益而愤怒,此乃“义”之所在。

  战国时期,魏国人唐雎出使秦国,与秦王争国家利益。秦王威胁,阁下不知道“天子之怒”吗,伏尸百万,流血千里。唐雎说,那大王是否听说过“布衣之怒”呢,布衣之怒,伏尸二人,流血五步,天下缟素。今日时代,“伏尸二人,流血五步,天下缟素”的布衣之怒,与“伏尸百万,流血千里”的天子之怒,都被视为野蛮行为。而“愤青”不然,他们把“爱国义愤”的旗帜一张,就可以大过“杀光××鬼子,奸光××女人”的口瘾。在他们看来,以前我们受过怎样的害,现在让他们受同样的害,“搞还原”了,正义就实现了。

  当然,他们也不会放过自己的同胞。“愤青”在网上的揭帖,常常要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开除别人的国籍。“连愤怒都没有”的,不算中国人,这是不用说了。如果“愤青”写了一篇文章,或者转帖了一篇文章,会说“是中国人就看”,不看的,就不算中国人了;或者说“是中国人就不要删除”,结果删掉其狂呼乱叫的人又不算中国人了。不算中国人,后果如何呢?“人人得而诛之”,这是比中世纪宗教裁判所宣布对一个人的“除罚”还要厉害的。宗教裁判所说一个人要接受“除罚”,就是宣布他不再是上帝的选民了,他得接受世俗政权的审判,于是火刑加身,但火刑也不是谁都可以执行的。“人人得而诛之”,谁都可以来杀掉,当然只是语言层面的暴力,但所表现出来的精神狂乱实在是登峰造极。

  假想的正义感,使“愤青”找到了现实生活的卑微与痛苦的麻醉品。他不再为现实而苦恼,不再为社会底层的真实生活而感伤,哪怕他处在非常不好的境遇,也不会感觉到这有什么问题,他可以把这作为实现更大目标的必然,也可以用“义愤”将其置换掉,因此,“义愤”成了个体自主精神的代用品。只要允许他从事“义愤”——这种使他体验到“伟大”与“英勇”的活动,他宁愿无视不好的事实。

  然而,正义到底是什么呢?正义是以国家或者民族为寄生场的价值观念吗?这还是一个问题。某国杀过某国的人,这是不正义的;然而被害的再杀过去,难道就是正义?如果这样算是正义,那么人类就永无宁日了。

  两千多年前,雅典人因为自己的殖民地米洛斯竟然与斯巴达结盟而“义愤”大作,公民大会讨论该对米洛斯人进行怎样的惩罚。争论的一方认为应当将两万多米洛斯人全部杀掉以儆效尤(大致合乎“犯我强汉者虽远必诛”之意),另一方认为可以赦免,令其悔过安抚其他属邦。他们都是在维护“正义”,而这个“正义”的全部意义就是雅典的利益。对雅典来说,公民大会决定杀死两万多米洛斯人,或者决定不杀死两万多米洛斯人,都是正义的。正义本是一种超越性的价值,却为城邦界线所限定,城墙国界变成了偏见的洞穴。面对这样的洞穴,哲学家苏格拉底宁可被认作不合格公民,也不去行使“神圣一票”的权利。

  “愤青”是一群居住在偏见的洞穴中自得其乐的人,当他义愤无边地大叫其“正义”时,并不感到自己有什么偏见。偏见如果建筑于国家与民族基础上,可以视为一种正义,这是“愤青”的正义观。

  本期专栏作者

  刘洪波:《长江日报》时评员何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本版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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