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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会改叫“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9:20 南方都市报

  人民法院不会改叫“法院”

  最高法负责人谈人民法院改革时称,法院改革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

  据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 党的十六大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任务,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进一步阐明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为了解人民法院改革的进展情况,新华社记者7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不会去掉“人民”二字

  记者:我们注意到,最近有学者在媒体上发表言论,建议将“人民法院”改为“法院”,您对此作何评价?

  负责人:我们反对这样的提法。宪法规定,我国四级法院为“人民法院”,这不仅规定了我国法院的称谓,更重要的是规定了我国法院的基本性质。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对去掉“人民”二字这样的建议,我们绝不会同意。

  改革不能脱离中国现实

  记者:近来有关人民法院改革的议论还有很多,如脱离行政区划设立法院、改革审判委员会、改革死刑复核制度等等。这些内容实际上涉及到人民法院改革的具体任务和目的。请您就此作一简要的介绍。

  负责人:人民法院的各项改革不能脱离中国的现实。人民法院改革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为依据,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我们将严格遵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围绕“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围绕理顺完善法院内部管理体制、科学设置诉讼程序、有效监督司法裁判、切实解决执行难、规范法官职业行为等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总之,人民法院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必须体现在对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上。

  专家意见只代表个人观点

  记者:我们注意到,一些专家学者就如何推进司法改革进行了研究,有的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您如何评价专家学者的建议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

  负责人: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司法改革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一些人士还通过不同的渠道发表了对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一些专家学者在各自的学术领域就司法改革的理论、具体措施等问题进行了自主的研究,等等。应当说,这些关注反映出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和高效的期待。

  人民法院的改革,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专家学者的建议和意见。但是,法院改革是一件关系到国家司法制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需要强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是十分慎重的,任何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都只代表言论者本人的观点,这一点要特别提醒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予以鉴别。

  不能照抄照搬搞“三权分立”

  记者:请您谈谈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应当如何看待和借鉴国外的司法经验?

  负责人:在对外开放过程中,我国法院加强了对外司法交流,对于一些发达国家的法治建设方面的有益做法和经验,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权内部运行机制、法院管理等方面的有益经验,我们进行了比较性的考察和研究。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政体、司法制度都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就决定了我们学习借鉴国外司法经验时,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绝对不能照抄照搬,搞“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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