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19万职工将签新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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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9:24 南方都市报 |
事业单位19万职工将签新合同 发薪时间试用期待遇须标明,原固定职工到期不续聘要给经济补偿 本报讯(记者綦伟)昨日,广州市人事局公布了最新的《广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参考文本)》,广州市事业单位中的19万职工将依据这个新合同竞聘上岗。按照这个新合同文本,要改制的事业单位在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时,试用期工资也必须标明,对于那些到期不再续聘的原固定职工,要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 据了解,新合同中明确要求聘用单位写明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发放时间,如每月的工资不得低于多少,每月哪日前要向职工支付货币形式的工资报酬等。同时,新合同明确要求写明职工在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标准。 新合同还规定,聘用期间,职工依法享有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本单位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在劳动保护的条款上,新合同要求聘用单位写明计划采取何种工时制,并规定职工享有法定的节假日、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育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等待遇。 为进一步保护职工利益,新合同中明确写明:按照有关法律,若职工属于首次聘用制执行前的原固定职工,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时,聘用单位不再与其续签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其一次性补偿。而在聘用合同期未满,聘用单位要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30天通知这个职工,并按照法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后,聘用单位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未办的社会保险手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及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关系调转事宜。若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聘用单位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