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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毒酒案15被告昨受审(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10:11 广州日报大洋网
“5·11”毒酒案15被告昨受审(图)
案发之后,毒酒受害者在医院接受治疗。麦圈摄

  半年多以前,发生在广州市白云区等地的“5·11”毒酒案,导致多达14人死亡,39人受伤(其中9人为重伤),至今仍令人心有余悸。昨天,该案的15名被告人终于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至此,他们所导演的散装白酒生产链也大白于天下,其中,致人伤亡的毒酒的主要成分竟是化学品甲醇。本报记者柯学东

  检察机关指控

  1.工业酒精当食用酒精出售

  此案第一被告人程才明是广东省广宁县人,26岁,文化程度高中,曾于2000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刚刚刑满释放的他又在今年5月酿下了震惊南粤的“毒酒”事件。今年1月,程才明伙同他人注册成立了广州市巨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禾公司)。从今年3月起,为了非法牟取利益,程才明的巨禾公司从广州市卡莲达(南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莲达公司),以及一个叫李立春(另案处理)的人那里多次购进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高价出售给被告人易新灵成立的广州市晋业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业公司)。

  2.甲醇酒精混合液兑成白酒

  2004年3月到5月,在广州市白云区非法私设地下酿酒作坊酿制散装白酒的易祖启等4名被告人为了降低酿酒成本,要求被告人易新灵及何志献(另案处理)等人向其提供食用酒精酿制白酒。易新灵的酒精来源是程才明的巨禾公司和一家名为先导的公司。程才明每次都撕下工业酒精包装上的标签,将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售给易新灵。易新灵提货后,未经任何检测和索要检验合格证就将所购酒精转卖给易祖启等4名“地下酿酒作坊”老板。

  2004年5月2日和5月9日,被告人程才明先后从“卡莲达”公司购买了15桶工业酒精(每桶165公斤),并将其中10桶售给易新灵,易新灵又将其转卖给易祖启等4名“地下酿酒作坊”老板。后经鉴定,程才明从“卡莲达”公司购买的15桶工业酒精实为该公司用甲醇和食用酒精混合而成的甲醇酒精混合液,既不是工业酒精,也不是食用酒精,危害特别巨大。其中一桶酒精的检验结果如下:甲醇80.4%,乙醇18.4%,水1.9%,其甲醇含量远远超出国家相应标准。鉴定机构据此认为这些样品既不是食用酒精,也不是工业酒精,根本不能食用。

  4名“地下酿酒作坊”老板将这些有毒物质酿制的部分白酒出售之后,先后造成14人甲醇中毒身亡,39人受伤。

  3.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为,被告人程才明、程世豪和莫海荣及其所在单位巨禾公司以工业酒精假冒食用酒精销售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告人易新灵及其所在单位晋业公司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易祖启等4名“地下酿酒作坊”老板伙同其他7人在未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酒类生产、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设立地下酿酒作坊,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散装白酒,分别致多人死伤,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被告人说法

  卖酒精的不知工业酒精对人有害?

  在法庭上,程才明对出售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他声称自己做化工行业时间不长,不知道工业酒精和食用酒精的区别。记者发现,程在法庭上所表现出来的对酒精的无知达到了惊人的程度。

  问:你知道工业乙醇(即工业酒精)是对人体有害的吗?

  答:我不知道工业乙醇是危险化学品,只知道它易燃易爆。

  问:工业乙醇上的标签写“勿食用”是什么意思?

  答:我没看见这个标签。问:食用酒精达到多少度才算合格?答:达到国家标准吧。问:国家标准是多少?答:不知道……

  被告易新灵从事食品添加剂生意。易说他是通过广告“认识”程才明的,虽然做生意两年了,但从未见过面。

  在法庭上,易新灵把所有责任都推到程才明头上,声称自己买的是食用酒精,而程却卖给他工业酒精,他一直不知情。易说,程每次卖给他的酒精都是用二手铁桶装的,没有任何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造毒酒四对夫妻齐受审

  昨天下午出庭受审的易祖启、易祖吉、易辉发、易耀学都是酿造白酒的小作坊老板,他们都来自广西灌阳县。其中易祖吉是大哥,和他们同堂受审的还有四人的妻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用酒精勾兑白酒出售的事实,几人基本没有意见。为什么用酒精勾兑白酒出售?易辉发的回答是:“酿酒时加入酒精,产量和度数都提高了。”

  那么,他们知不知道购买的是工业酒精呢?几个小作坊老板说不知道,他们还说,虽然发现酒精的度数比较低,不太正常,但是他们只要求供货方降价成交,并没有要求退、换货。

  15名被告有人还在读高中?

  被带上法庭的15名被告中有散装白酒的生产者、销售者,也有工业酒精和食用酒精的经销人。他们中,年龄最大的65岁,最小的仅18岁左右。起诉书写明,莫某已满18岁,但他却予以否认,称自己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1986年4月×日”是阴历日期,如果折算成阳历,应该是1986年5月20日。莫某提出年龄异议的目的非常明显,因为毒酒案发生在今年5月上、中旬,而那时他还差几天才满18岁。也就是说,案发时他还没成年,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莫某还说自己目前仍然是广宁实验中学高二的学生,只是办了休学手续后,没事干才到广州帮亲戚的忙的。

  另外,随同检察院的起诉,不少死者家属和受伤人员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考虑到庭审效率问题,此次只审理刑事部分,附带民事部分日后再审。据了解,此次庭审将持续3天时间。(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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