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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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10:26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深圳讯 (记者李少华)昨天下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华为公司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一审落下帷幕。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王志骏、刘宁、秦学军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志骏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刘宁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秦学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被冻结的沪科公司账户内款项,责令退赔给华为公司(退赔金额以人民币588.01万元为限)。 三员工均签有保密合同 南山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曾先后被华为公司聘用,任职硬件工程师并参与了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 2001年8月至同年9月间,被告人刘宁、秦学军、王志骏分别以个人求学或家庭原因为由,先后申请辞职,离开了华为公司。三被告人辞职时均与华为公司签订了《离职员工承诺书》,承诺不带走从华为公司获取的任何保密资料,未经华为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擅自使用华为公司商业秘密或利用华为公司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等。 窃取技术资料侵权牟利 但被告人秦学军在离开华为公司时,将其用光盘拷贝的涉及华为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部分技术机密文件带走。 2001年11月7日,被告人王志骏、刘宁各出资人民币25万元,在上海市成立了沪科公司,并聘用了被告人秦学军及二十多名原在华为公司从事光网络技术研发的技术人员进入沪科公司工作。同年11月8日沪科公司与贝尔公司达成协议:由沪科公司提供盒式2.5G的光网络设备技术,贝尔公司则每月向沪科公司提供研发费用人民币588010元,并负责组织生产及销售;产品利润由沪科公司与贝尔公司三七分成。 2002年5月,被告人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利用其在华为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以及被告人秦学军从华为公司窃取的光网络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成了相关产品技术文档的制作,并发送给贝尔公司,贝尔公司据此生产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并将该产品分别销往黑龙江省电信公司佳木斯市电信分公司等单位,销售额约人民币600万元。至同年10月双方终止合作时止,沪科公司从贝尔公司获取研发费共计人民币588.01万元。2002年10月,沪科公司被UT公司整体收购,UT公司向沪科公司支付了人民币200万元现金,并授予沪科公司部分员工共计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