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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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10:30 广州日报大洋网 |
王文琦 专栏 全国首例向机场建设费讨说法的官司近日一审判决:消费者丘建东向厦门航空公司讨要机场建设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丘认为,厦门航空向乘客收取机场建设费50元,即在运输合同之上附加收费,属于附加掠夺乘客利益,违反民法等价有偿原则,请求法院判令返还机场建设费50元。 这个“驳回请求”的判决让不少寄望就此废除机场建设费的人多少有点失望,判决甚至让他们连“讨个说法”的愿望也落空了,因为判决没有就机场建设费的合法性给出说明。法院认为,机场建设费的征收主体是政府……厦航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委托,代为收费,应属合理收费。丘建东诉求返还机场建设费,没有法律根据。 笔者认为,这个令人期盼的案件最后得到这样的判决,确实是可惜了,它没把焦点引向“机场建设费”的合法性审查上来。一般人都知道,任何收费都应该由收费的一方提供法律依据,而没有自己被强收了费用,还要替别人找出收费依据的道理。虽然厦航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委托而代为收费,但并不意味着该行为就具备了合法性。丘建东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厦航,目的是为了避开行政诉讼,因为收取机场建设费是否合法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内,暂时是不可诉的。但这一局限必然将随着法治建设的进程而得到改变,在此之前,我们更希望看到有一些具有前瞻性与突破意义的判例引领变革。 实际上,关于“机场建设费”的争议由来已久。上世纪,一些地方的火车站甚至汽车站也在收取“建设费”。在行业垄断、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消费者只好乖乖地掏钱。所幸,1998年国务院下文取消了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才没有引起更大范围的不满。只有掏钱的义务,而没有知情的权利,多年来,人们对此已见怪不怪。现在,好不容易到了提倡法治的年代,人们可以向建设费讨个说法了,可是却没有料到,判决距离预期太远了。 今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增设备案审查室,加强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一些地方如广州也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建立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这说明,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已成为现实。只是在司法层面上,迟迟没有成熟的实践,不久前的洛阳中院审查河南省种子条例事件也归于不了了之。我们期待着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司法突破。(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