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普查资料不作他用体现统计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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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16:52 中国青年报 |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即将进入正式普查登记,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郑重承诺:经济普查资料不得作为税收处罚依据。他强调,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把握经济的总量,分析经济结构,为科学开展国民经济核算提供重要依据;决不是要通过经济普查来查企业或个体户有没有偷税漏税,有没有违法违纪等问题。经济普查没有这项功能。(《人民日报》) 《税收征管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在调查统计中,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如果发现调查对象有偷税漏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将这种情况向税务部门公开,进行检举,不是属于其法定权利吗?政府将统计部门的数据拿来共享,用于比如说税收处罚依据,对于提高效率尤其提高统计数据的使用效率都是有用的。统计数据用于打击偷税漏税,不是可以节约税务部门的稽查成本吗? 虽然可以有以上种种理解,但是,如果真的这样去做,那么统计工作就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可能。从长期来看,这种做法是以牺牲统计部门的信用为代价的,对于统计的损害是致命的。 统计资料的获得,必须得到被调查对象的信赖,得到他们的配合。将统计数据用于非统计的其他目的,就是对于调查对象的背叛,甚至形成欺诈。调查对象将会因为统计部门的失信而失去信赖,拒绝配合,由此使统计无法得到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数据。为了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必须遵循特殊的角色伦理,对他们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给这种工作课以特殊的责任和义务。因此,统计部门和统计工作者不能享有《税收征管法》所赋予的检举权利,他必须为调查对象保密。 经济普查资料不能用作其他目的的统计伦理,已经是国际共识。二战期间,美国政府为了冻结住在美国的日本侨民个人资产,罗斯福总统下令国家普查局提供有关资料。普查局依法对总统的指令断然拒绝,而让总统找中情局等部门去调查。 联合国《官方统计的基本原则》规定:“统计机构为统计汇编所搜集的个人数据,不管是涉及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严格保密,而且只能用于统计上的目的。”这些原则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得到确认,《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都有类似的规定,为统计对象保密的统计伦理成为法律。 虽然如此,但在目前进行的经济普查工作中,对于这一原则到底能不能贯彻,人们怀有很大的疑虑。尤其一些有税务问题的企业和工商户,更是担心普查资料会被税务部门掌握,成为处罚的依据。这种顾虑给普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普查进展不顺。国家统计局局长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亲自作出承诺的。 从实际看,人们的顾虑不是没有原因。无论从观念上还是体制上,统计资料的保密还难以得到保障。在观念上,有的政府部门和官员认为只要目的正当,手段并不重要,将统计资料用于其他目的。在以往的人口普查中,有的地方利用普查中发现的计划生育超生资料,对超生者进行严厉处罚,已经严重失信于民,留下后遗症,直接影响到这次经济普查。从体制上看,统计部门直属各级政府,独立性很差,无法抵制来自政府的压力,保持独立。尤其在这次大规模的经济普查工作中,普查办、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工商部门联合行动。这种情况下,数据信息被扩散,被其他部门掌握,是难以避免的。 政府(包括统计部门)应该提高信用等级,统计体制也应该有所变革。这样,人们的疑虑才会打消,统计工作才能真实有效,统计伦理才能被坚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