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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将加大对违纪违规考试工作人员处置力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20:1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8日电(记者王黎、张宗堂)全国范围内第一个《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日前由人事部颁布。处理规定规范了其目的、适用考试范围、适用人员范围及考试机构等。除明确了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的行为和处理外,还加大了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考试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规定明确,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处理规定将考试工作人员的22种违纪违规行为分为一般违规违纪行为和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一般违规违纪行为的,将“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规定还进一步明确,对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规定明确了19种应试人员违纪违规的行为,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应试人员,将“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外,处理规定还明确了对考场及考点雷同试卷的认定及处理。对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60%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的全部成绩和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同一考点同一科目,有20%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

  处理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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