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华为”商业秘密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1:36 人民网-华南新闻

  本报讯记者甘霖报道:12月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深圳华为公司原职工王某、刘某、秦某侵犯商业秘密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刘某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秦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被冻结的沪科公司账户内款项,责令退赔给深圳华为公司,退赔金额以人民币588.01万元为限。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刘某、秦某于1997年被深圳华为公司聘用,三被告人均曾任职硬件工程师并参与了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在职时分别与华为公司签订了《员工聘用协议书》和《员工保密合同书》,承诺除履行华为公司职务需要外,未经该公司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该公司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也不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2001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某、秦某、王某分别以个人求学或家庭原因为由,先后申请辞职,离开了华为公司。三被告人辞职时均与华为公司签订了《离职员工承诺书》,承诺不带走从华为公司获取的任何保密资料,未经华为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擅自使用华为公司商业秘密或利用华为公司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自离职之日起一年内不在与华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但被告人秦某在离开华为公司时,将其用光盘拷贝的涉及华为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部分技术机密文件带走。

  2001年7月,尚在华为公司工作的被告人王某、刘某就与贝尔公司在深圳、上海等地进行商谈合作开发生产盒式的2.5G光网络设备事宜。同年,被告人王某、刘某各出资人民币25万元,在上海市成立了沪科公司,并聘用了被告人秦某及20多名原在华为公司从事光网络技术研发的技术人员进入沪科公司工作。同年沪科公司与贝尔公司达成协议:由沪科公司提供盒式2.5G的光网络设备技术,贝尔公司则每月向沪科公司提供研发费用人民币588010元,并负责组织生产及销售;产品利润由沪科公司与贝尔公司三七分成。2002年5月,被告人王某、刘某、秦某以及原在华为公司工作的人,违背其与华为公司签订的相关保密协议,利用其在华为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以及被告人秦某从华为公司窃取的光网络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成了OTS8501B产品技术文档的制作,并发送给贝尔公司,贝尔公司据此生产出OTS8501B产品,并将该产品分别销往黑龙江省电信公司佳木斯市电信分公司等单位,销售额约人民币600万元。至同年10月双方终止合作止,沪科公司从贝尔公司获取研发费共计人民币588.01万元。2002年10月,沪科公司被UT公司整体收购,UT公司向沪科公司支付了人民币200万元现金,并授予沪科公司部分员工共计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

  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均违反了其与华为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被告人王某、刘某明知是他人违法获取的华为公司商业秘密并加以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及披露;被告人秦某以盗窃的手段获取华为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共同给华为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刘某组织、领导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秦某盗窃了华为公司部分商业秘密,并协助他人共同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遂依法作出判决。

  《华南新闻》 (2004年12月09日 第二版)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圣诞节
圣诞和弦铃声专题
3DMM
养眼到你喷血为止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