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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一法学硕士状告思明区交警大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3:11 东南早报

  不服交警强制扣留自行车

  厦大一法学硕士状告思明区交警大队

  早报讯(记者卢古质)由于不服自行车被交警以无牌载人为由强制扣留,厦门大学法学院2003级法律学硕士小祁一纸诉状将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以下简称思明区交警大队)告上了法院。今日,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小祁说,10月5日19时55分,他骑自行车在文曾路行驶时,被思明区交警大队交通警察郑某以“无牌载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对他所属自行车实施强制扣留。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小祁认为,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辆,因此应适用该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第87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小祁称,事发当晚,他在骑自行车时,周围没有任何的行人和车辆,根本未影响道路通行,因此,应按照第87条第2款规定,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而思明区交警大队却直接对他的自行车强行予以扣留,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属无效。

  10月11日下午4时30分,小祁按照思明区交警大队所发的处理通知书到该大队接受处理,但却被要求出示自行车手续,否则,不予放行。小祁再三辩解所购车辆是学生用过的旧车,没有手续。此后,小祁找到该大队相关的两个科长,但他们“始终查找不出扣留车的依据”。

  小祁请求法院撤销思明区交警大队作出的强制扣留自行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返还他所属的自行车并承担诉讼费用。

  小祁说,在执法者以及普通老百姓的观念里,没有手续的非机动车就可以扣留,甚至已经形成了一种“惯例”,但他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后发现,其实只有“当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其他并没有法律依据。小祁表示,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这个案子本身具有典型意义,他将把官司打到底。

  思明区交警大队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不清楚这一事情,无法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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