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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出国用汇更便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5:07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2月8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通知,进一步便利和规范了企业和财政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境)用汇管理。通知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据介绍,一直以来,因公出国的供汇范围主要针对财政预算内的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对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缺乏统一的管理规定。近年来,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用汇需求不断增加,特别是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扩大了公务出国用汇需求。

  通知合理制定了供汇指导性限额。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国差旅费用汇,可以从银行购汇支付,也可以使用自有外汇。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凡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下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购汇等值5000美元。

  《人民日报》 (2004年12月09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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