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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补助金可领取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7:49 天府早报

  条件: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领取人:直系亲属

  早报讯(记者陈筱丽)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于2004年1月1日后,其家属可领取工伤死亡补助金了。省劳动保障厅昨(8)日发出《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明确细则规定。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并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但这条规定没有明确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我省各地均反映由于新旧政策的差异导致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的一次性工亡待遇难以处理。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省劳动厅出台该《通知》,提出了针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抚恤金、养老金),在2004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其死亡待遇除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参照原劳动部发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按照我省确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50%发给,所需资金由原支付渠道解决。

  截止到目前,今年我省约有200多名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其中没有享受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的职工,其家属可即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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