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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工致残丧失性功能 妻子打官司获“性福”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8:38 沈阳晚报

  新华社南宁12月8日电日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抬运电杆受伤,致使受害人性功能完全丧失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受害人的妻子何某因性利益受到损害,而最终获得16000元的精神损失赔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5日,何某的丈夫刘某应荔浦电业有限公司组织帮工的要求为其抬运电杆,因电业公司施工管理上的不当,致使刘某被电杆压伤,造成下半身完全截瘫,自腰平面以下感觉、运动完全消失,肌张力增高,提睾反射、肛门反射均消失,尿道插引尿管、大小便失禁,评定为2级伤残。

  由于何某的丈夫下身已完全截瘫,自其治疗至今,何某均无法与其丈夫刘某实现正常的夫妻生活。为弥补这一精神损失,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荔浦电业有限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6000元。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何某的丈夫刘某应被告广西荔浦电业有限公司组织帮工的要求,为被告抬运电杆,其丈夫在搬迁抬运电杆时被电杆压成重伤。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临床学活体鉴定为二级伤残,造成其性功能完全丧失。损害结果与被告广西荔浦电力有限公司在实施农网改造工程中,忽视安全生产管理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此,原告何某要求被告广西荔浦电业有限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广西荔浦电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何素文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广西荔浦电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实体处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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