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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非警务活动的社会含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9:15 红网

  最近,有北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北京市公安局长马振川的座谈会上提出建议:“北京正处于刑事案件高发期,应该减少公安机关非警务活动,以确保社会稳定,控制发案率”。(见《新京报》12月8日报道)

  读了报道,笔者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建议。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专门从事刑事案件侦查,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其法定职责在刑事诉讼与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中也早有严格的规定,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现有公安机关在管理体制上尚有一定缺陷,加上公安机关自身之外的权力影响,所以人们往往可以在社会生活中能不时看到,在一些非警务活动中有着警察的身影,而警察由于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一定强制权力的象征,所以当警察在非警务活动中出现时,其呈现的社会含义不仅是公共权力本身对公共利益的游离,而且其一再出现的非警务“身影”,同时也是一种公共权力缺乏规范的表现。而以社会的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上看,如果当一种公权的行使脱离了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就不仅仅只是在法律上就是违法,且在社会后果上,也总能体现出对社会公共于公民权利的某种侵害。所以从法治社会的立场讲,当某一种本应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公权力自身不时越规时,那这个社会肯定与真正的法治社会还相距甚远。应为法治社会的第一标准,就是要看公权力的行使是否规范,以及已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法治。

  还有,在法治的“源”与“流”的关系上,也早有一句名言:一次错误的执法,其危害要远远超出十次违法行为。其原因就在于,执法违法危害的是法治之源,而一般违法行为危害的是流。且在社会影响上,当权力机关自身行为违法,且还一再出现并不能得到及时纠正时,那也会使社会公众对所处社会的正义产生怀疑,长此以往也会对整个社会公正的基础认识发生动摇。因此,其社会后果的严重性与危险性是再怎么说也不为过的。

  所以,不但是对公安机关,就是对其它的权力机关来说,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仅仅是自身的法律义务,同时也是一个社会是否已是法治社会、以及已在多大程度上达到法治的一个标尺。而以法治观点讲,每一次的执法违法行为,也都是一次权力的法外扩张,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的危害。因而从民主社会的建设要求看,权力是否得到了规范,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规范,不仅是社会文明,同时也是一个社会正义含量的体现。因而,这次北京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减少非警务活动”的建议,不仅对北京有着具体的地方意义,且对其它地方与其它权力机关也是一个警示。(稿源:红网)(作者:周义兴)(编辑:徐志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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