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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15岁时犯下命案 一家人5年都有家不能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9:18 新华网

  海南省临高县新盈镇安全村第三队41岁的村民王国豪,有一间1996年修建、长24米宽约4米的平房,但是从1999年11月开始,他不得不举家离家出走,在海口市中山路旧骑楼租住,夫妻俩带着病重的父亲及三个子女窝居在仅十几平方米的阁楼里。为什么自己有好好房子不住,而要背井离乡到海口租房子住呢?这一切源于5年前的一宗命案。幼女犯下命案全家背井离乡

  1999年9月8日下午1时左右,王国豪的二女儿王某(1984年生)和同村女孩许某(1988年生)一起到康达水沟抓田螺。其间王某指责许某说她坏话,并将许推倒在水中。许大哭,执意要把自己挨打一事告诉其家人。王某恼怒之下将许的头部按到水里,直至许被溺死。2001年5月25日,海南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判令王的监护人王国豪民事赔偿人民币11993元。

  案发后,还没等司法部门处理,当许的家人得知王某属未成年人,不能判死刑后,许的父母许某夫妇和家人就拿着斧头直奔王家,把王家的门和窗砸坏。并在王家门口用泥沙堆成坟墓状,烧香哭丧。就连新盈镇边防派出所民警赶来也制止不了。其后,每逢初一、十五、大年三十等这些民间忌日,许某夫妇都在王国豪的家的门上贴挂代表死人丧葬的白布,并燃起香烛哭灵,弄得乌烟瘴气、阴森恐怖。在这种情况下,王国豪不得不于1999年11月,举家搬到海口租房居住。上诉法院讨回公道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2001年6月20日,王国豪一纸诉状将许某夫妇及其父亲告上法庭。2001年9月29日,临高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7天之内清除挂在原告家门口的白布和门前的小坟墓,并恢复原告一扇窗户玻璃的原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王国豪不服,向海南中级法院上诉。2002年2月14日,海南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临高法院判决的第一项;撤销临高法院判决的第二项;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王国豪2000元租房费。但是判决生效后,许某夫妇只是清除了白布和小坟墓,拒绝恢复王国豪家的门窗原状和支付赔偿金。法院查封唯一房子

  就在王国豪诉许某夫妇侵权一案二审未判决之际,2001年11月5日,许某向临高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王国豪支付那11993元赔偿金。同年11月27日,临高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王国豪的那间平房,并于2003年1月9日和8月18日分别张贴了变卖公告,称王国豪的房子经临高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作价,该房价值28349元。但无人竞买。

  王国豪说,案发后,他已先后给许某支付了5000元赔偿金,如果加上许某应给他赔偿的2000元,那么他实际上仅欠许某近5000元。而法院为这近5000元就将他价值5万多元的房子作价28349元变卖,这令人难以接受。一家人何时能回家?

  王国豪说,为了不让操劳了一辈子的父亲客死他乡,9月上旬,他把奶奶过世时亲友送的2000元抚慰金拿出来交给法院,请求法院能允许他一家人先返回老家居住,余下部分他再想办法逐步还清。钱交了,但法院一直没有答复。

  就王国豪所反映的问题,8日记者采访了主办该案的临高法院执行庭的洪锦娣法官。洪法官说,他曾跟许某商量过,先让王回来居住,以后分期支付赔偿款,但许某不同意,要么全部支付,要么卖房抵债!如此让他很为难,因此不能答应王国豪的请求。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李君律师说,无论被执行人欠多少钱,法院在查封民房时要给被执行人留下必需的居所和生活用品,把整个房子查封让被执行人无地方可住,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完)(来源:海南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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